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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06 04:10    点击次数:109

详情页设计 女性社群平台拒绝跨性别者,澳大利亚法院裁定属性别认同歧视为何引发争议|国际观察

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林梦晴详情页设计

澳大利亚女性社群平台“Giggle for girls”以“用户是男性”为由拒绝了跨性别女性罗珊妮·蒂克尔(Roxanne Tickle)的访问,蒂克尔将该平台及其首席执行官萨尔·格罗佛(Sall Grover)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存在性别认同歧视。8月23日,法院宣告蒂克尔胜诉,判决被告方存在“非法的间接性别认同歧视”。

此案被称为「蒂克尔诉Giggle」,这是自2013年《性别歧视法》(Sex Discrimination Amendment )修订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首次审理基于性别认同歧视的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什么是女性”,引发了关于跨性别女性是否应被纳入女性专属空间的广泛讨论,包括但不限于性别认同、性别定义、性别是二元还是多元。

新修订法律条款的首次实践

“Giggle for girls”创办于2020年,旨在为女性提供一个安全的社交空间,避免在其他社交媒体上可能遇到的骚扰。平台开发者格罗佛称,她在好莱坞担任编剧期间,在社交媒体上受到了男性的大量辱骂,所以“想在手掌中创造一个安全的、仅限女性的空间”。

Giggle平台的注册规则是,用户需上传自拍照,由第三方人工智能软件评估以确认性别。如果AI认定用户为女性,则授予完整的访问权限。但AI的决定可以由平台管理员手动覆核和更改。

2021年2月,跨性别者蒂克尔下载了该应用并被AI认定为女性。但7个月后,她发现自己的账号被注销,称开发者格罗佛将自己的访问权限改为受限。她多次通过邮件、电话联系 Giggle for Girls 和格罗佛询问此事,均未得到答复。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公开资料显示,蒂克尔指控Giggle应用程序和格罗佛违反《性别歧视法》第5B条款,即访问只能授予“顺性别女性”(即性别认同与出生时指定性别相同的人)或“具有顺性别身体特征”的人,构成性别认同歧视,侵害了跨性别女性的权益,提出20万澳元的赔偿。

在澳大利亚《性别歧视法》中,“性别认同”指的是一个人与性别相关的身份、外表、行为或其他性别特征。这不仅包括人们如何表达或展现他们的性别详情页设计,还承认一个人的性别认同可能不同于传统的“男性”或“女性”身份。

法庭获悉,蒂克尔出生时被视为男性,但其性别认同一直是女性。自 2017 年以来,她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2018 年更改姓名并重新签发出生证明,标明性别为女,2019年接受了变性手术。

“这件事之前,每个人都把我当作女性对待。”蒂克尔在作证时说道。

但格罗佛及其律师团队强调,只有出生时的性别才是一个人可以声称自己是男人或女人的有效依据,性别不可改变。格罗佛的律师布里迪·诺兰(Bridie Nolan)表示,“性别本质上是有区分性的,一直如此,也将永远如此……生物性别必须占据主导地位。”他们声称,蒂克尔是因为性别(他们认为是男性)而受到如此对待,而不是因为她的性别认同。

而蒂克尔的律师乔治娜·科斯特罗KC(Georgina Costello KC)认为,“性别不仅仅是一个生物学问题,部分是心理问题,部分是社会问题。”

在8月23日的裁决中,罗伯特·布罗姆威奇法官驳回了Giggle的申论,“被告方提出的观点与过去30多年中法院裁定的案例长期历史相冲突。那些案例确立了性别在其通常意义上是可变的。”

由于 Giggle 应用要求用户必须具备顺性别女性的外表,法官裁定被告 Giggle 和格罗佛违反了《性别歧视法》第5B条款,构成间接性别认同歧视,判令被告向蒂克尔赔偿10000澳元,并支付她的诉讼费用。

5B条款规定:

(1) 如果某人(即歧视者)因为以下原因基于受害人的性别认同而对其进行不公正对待详情页设计,则构成歧视:

(a) 受害人的性别认同;

(b) 一般与受害人相同性别认同者的特征;

(c) 通常归因于与受害人相同性别认同者的特征;

在类似情况下,歧视者对受害人的待遇比对待其他性别认同者更不利。

(2) 如果歧视者施加或提议施加某种条件、要求或做法,并且这些条件、要求或做法对与受害人相同性别认同的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小程序美工则视为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

该条款是2013年澳大利亚《性别歧视法》的修订内容之一,也是在法庭上的首次实践。修订后的《性别歧视修正案(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跨性别地位)》旨在扩展反歧视法律的保护范围,涵盖了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跨性别地位等方面,特别提到要保护那些性别认同与出生时指定性别不一致的人免受歧视,确保这些群体在澳大利亚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案件争议:性别认同VS生理性别

尽管案件告一段落,但此案引起的讨论依然没有停息。在此次辩护中,格罗佛和蒂克尔两方团队的关键争议点在于,是主观的性别认同还是客观的生理性别决定一个人的性别?

法院判决书中写道:“性别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生物学概念,即指一个人在出生时具有男性或女性的生理特征,也不应被限制为男性或女性的二元性概念。”

而格罗佛及其律师团队始终主张,只有出生时的性别才是一个人声称自己是男人或女人的有效依据。格罗佛在法庭上表示,蒂克尔是法律虚构出的女性。即使一位跨性别女性表现为女性,进行了变性手术,以女性身份生活并持有女性身份文件,她依然是“生理男性”。

2023年7月,进化生物学博士、曼哈顿研究所研究员科林·赖特(Colin Wright)接受了格罗佛法律团队邀请,担任专家证人。他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关于性生物学的4200字报告,在此案中作证,“如果没有生物学现实的基础,基于‘性别’的法律就变得毫无意义,正义也无法得到伸张……TvG案的核心问题是,是否一个人的主观‘性别认同’——这一缺乏科学基础的模糊概念——将在澳大利亚《性别歧视法》中优先于客观的生物学性别。”但他的解读最终被法院驳回。

就“性别认同”的问题,被告方曾质疑2013年《性别歧视法》的修订。他们认为,法案的修订将“性别认同”纳入保护范围,即保护那些自我性别认知与出生时性别不一致的人,是违反宪法的,且在国际法中没有依据。

法院曾裁定,澳大利亚性别歧视法案第5B节,禁止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的歧视条款。但全球性法律组织ADF Internationald 倡导主任罗伯特·克拉克(Robert Clarke)指出,“ICCPR明确规定,‘应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没有提到‘性别认同’。法官在国际法中解读出一个不存在的‘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

8月23日,判决结果出炉后,格罗佛在X平台上发帖,“明天太阳还会升起,争取妇女权利的斗争仍在继续。”

格罗佛此前表示,她将对法院的决定提起上诉,并将案件一直打到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此次上诉可能会基于宪法论点,认为澳大利亚政府在2013年修订《性别歧视法案》(SDA)时超越了权限,也超过了ICCPR的范围。

性别研究领域的权威学者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曾在她的著作《性别麻烦》(Gender Trouble)中探讨了性别作为一种社会建构的观点,她认为性别不是固定的,而是通过行为和社会互动形成的。她的理论暗示性别存在于一个连续体上,而不是严格的二元分类。生物学家和性别研究学者安妮·法斯托(Anne Fausto-Sterling)也曾提出,性别应被视为一种光谱,并不仅仅是男性和女性,还有许多其他的性别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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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克尔诉Giggle案”的判决结果得到诸多性别多元论者的支持。莫纳什大学法学院教授保拉·格伯 (Paula Gerber) 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表示,“这一决定对澳大利亚跨性别女性来说是一个伟大的胜利。此案向所有澳大利亚人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区别对待跨性别女性和顺性别女性是非法的,根据一个人外表的女性化程度来决定是否是女性是不合法的。”

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性别歧视专员安娜·科迪(Anna Cody)向法院提供了《性别歧视法》相关条款的含义、范围和有效性的意见。她认为详情页设计,“性别平等意味着对所有性别的人,包括跨性别者的平等待遇。性别和性别认同是相互关联的,而不是相互排斥的,一个群体诉诸司法的机会不会以牺牲另一个群体为代价,而是加强我们对所有人平等和正义的集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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